目前,所有在香港生活的烏龜都受三條香港法例所保護。分別是:第169,170及568章
1)《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69章)
殘酷對待烏龜行為包括殘酷地打、踢、惡待、折磨、激怒或驚嚇烏龜,或因胡亂或不合理地作出或不作出某種作為而導致任何烏龜受到任何不必要的痛苦。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200,000及監禁3年。
2) 《野生動物保護條例》(香港法例第170章)
香港所有於野外生活的龜類均受列保護,任何人士捕獵、蓄意干擾、管有、售賣或出口均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及監禁1年。
*位於南丫島北面的深灣沙灘已被劃為一個限制地區。每年的4月1日的至10月31日期間,任何人士在未經許可下,不得進入上述限制的區域。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50,000。
3)《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香港法例第586章)
部份烏龜品種包括所有陸龜,海龜及其他烏龜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任何人士如無許可證進口、出口或管有列表上的烏龜,不論屬活體的、死體的、其部分或衍生物,都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港幣10,000,000元及監禁10年。
參考 1. 漁農自然護理署 2. 電子版香港法例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新聞公告 4. 香港警務署